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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2-04-11浏览:106设置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公布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和对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巩固、完善、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以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政治引领

(一)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指引科技特派员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让广大科技特派员把论文写在田野大地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全省科技特派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进一步服务乡村振兴,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科技特派员培训,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动员更多科技人员和各方面力量投身“三农”工作。

(二)引导科技特派员投身乡村振兴伟大事业。各级各部门要总结提升、深入推进、创新发展科技特派员制度,推动农业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以“一县一团”、“一业一团”及“揭榜”选认等方式组建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积极参与科技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千万行动”,由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实施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3212”工程,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完善科技特派员选认和服务管理机制

(三)进一步扩大选认视野和范围。加大对技能型人才以及省外、境外科技特派员的选认力度,对入选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以上人才计划、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荣获省级以上技能大赛铜牌以上或拥有授权有效发明专利一项以上的,选认时适当放宽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等要求。支持组建海归专家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建立海归专家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探索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团成员、驻村第一书记、乡村振兴指导员、乡村就业创业服务专员、流通助理等纳入科技特派员选认范围。

(四)完善科技特派员分级服务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选认、管理、服务和扶持的工作体系和政策举措。建立三级科技特派员协同协作机制,发挥省级科技特派员对市、县级科技特派员的培训和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三级科技特派员之间组成团队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联合开展创业和技术服务工作。建设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鼓励设区市建立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省级工作站。

(五)建立省级科技特派员分类服务管理新机制。对在乡村创业或提供技术服务达到一定工作时间要求,或到我省对口支援省区开展技术帮扶援助的科技人员,优先选认为省级科技特派员。选认后每年考核一次,对年度考核表现好、业绩突出且所在单位同意继续派出、服务对象同意继续接收的,延长选认期,按规定享受年度工作经费补助等扶持政策。对创业或技术服务范围不在乡村和基层一线的科技人员,按需选认为省级科技特派员。主持承担产业企业参与合作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人员,可直接选认为省级科技特派员,结合项目实施开展技术帮扶工作。

三、落实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支持政策

(六)建立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和科技特派员收入备案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被选认为科技特派员后,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服务对象合作结成利益共同体,报省、设区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备案。科技特派员在兼职服务期间领取服务对象给予的合法报酬或从利益共同体获得的合法收益,归科技特派员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科技特派员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所在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完善利益共同体扶持政策。鼓励科技特派员采取技术转移方式建立利益共同体,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省级科技特派员参与的利益共同体列入后补助项目申报范围并予以优先支持;利益共同体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时予以加分支持。对依托科技型企业建立的利益共同体,符合条件的,通过“科技贷”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各级政府按照利益共同体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作贡献给予奖励。

(八)保障利益共同体健康可持续发展。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在利益共同体所持股份不受身份改变等因素影响,向所在单位报告后,可依法依规继续持有股份,确保利益共同体持续稳定发展。

四、建立健全让科技特派员“把论文写在田野大地上”的激励机制

(九)支持科技特派员乡村创业。鼓励和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乡村开展创业和技术服务,带领农民创办、领办、协办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实体或合作组织。鼓励各级政府以设立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设立“科特贷”。将绩效突出的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纳入科技特派员后补助、创业补贴等范围。属于事业单位的科技特派员创业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人事关系、职务、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完善科技特派员职称评审政策。对具有科技特派员工作经历的农业等专业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聘。对服务基层一线的科技特派员,在职称评审方面适当放宽学历、论文、科研项目等条件,重点评价和衡量品德、能力及服务乡村振兴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科技特派员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业绩依据,省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对贡献突出的科技特派员,可按规定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十一)完善科技特派员岗位聘任。到基层一线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特派员,保留原职务职级,岗位晋升与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选派期间工作业绩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对业绩突出的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层服务经历作为农业等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晋级的重要条件之一。到基层一线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应与原单位签订最长不超过3年的离岗创业协议,期满可按规定续签一次,在同一事业单位累计离岗创业时间不超过6年。

(十二)完善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探索科技特派员业绩积分量化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在基层一线常驻服务超过半年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实行单列,其优秀档次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30%以内,不占所在单位和接收单位所在市、县(区)的优秀档次比例和名额。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

(十三)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将职务科技成果、专利优先优惠转让给所创办或服务的企业。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项目,允许科技特派员和所在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技特派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技特派员(团队)、主要贡献人员、担任领导职务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或奖励,按现行政策执行。

(十四)优化科技特派员工作保障。省级科技特派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项目计划,享受评审加分待遇。对选认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既可选择按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销,也可选择按50%实行年度包干。包干经费用于交通、通讯和生活津贴补助,其余费用按规定报销。选认后在工作时间、表现和业绩等方面符合要求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可直接领取包干经费,省属单位省级科技特派员由省科技厅会同派出单位审核,设区市以下省级科技特派员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派出单位审核。

五、创新科技特派员精准对接和全链服务工作机制

(十五)推广应用“掌上科特派”。完善福建省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建设,推动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协同选认和管理共享,通过云平台的手机移动终端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发布科技成果,提供精准、远程、动态服务。省、市、县三级科技、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工信、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负责定期征集汇总农户和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及时通过云平台发布,加强供需对接,构建起覆盖全省、面向“三农”、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十六)引入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等优势,促进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供给与需求的精准对接,促成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中介服务机构,每年从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乡村创办的星创天地,优先纳入科技特派员后补助范围。

(十七)构建全产业链服务新格局。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组建团队开展跨专业、跨领域、跨区域的全方位创业和技术服务。研究细化对团队科技特派员的支持办法,逐步加大团队科技特派员选认比例和支持力度。聚焦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和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一、二、三产业快速发展、深度融合,建设科技特派员助力产业融合发展工作点,纳入科技特派员后补助范围,推进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跨界协同、一二三产业全覆盖。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完善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党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各方参与的科技特派员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各乡镇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体系建设,依托乡村振兴中心等机构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和服务,确保科技特派员政策在“最后一公里”得到落实。

(十九)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改革创新,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强化督促指导,适时开展工作评估。

(二十)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在保持原有财政投入资金规模基础上,持续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投入。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作用,鼓励支持银行、创投公司、风投基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支持南平市开展科技特派员金融创新试点,积极对接科技特派员及其服务对象的融资需求。

(二十一)加大宣传推广。深入挖掘和宣传科技特派员先进典型,强化示范引领。依托各级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向通过选认程序的科技特派员颁发证书;鼓励各市、县(区)通过星级评分等形式,对优秀科技特派员予以通报表扬,激励更多科技人员投身乡村振兴事业。支持南平市争创国家科技特派员培训基地,扩大科技特派员制度辐射面、影响力。

(来源:东南网 http://fjnews.fjsen.com/2022-04/08/content_310034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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