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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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委人才〔20179号)、《中共泉港区委 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双创泉港人才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泉港委〔201749号)精神,落实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待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泉港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规定》(泉港委〔201853号)认定的第一至第七层次人才,以及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二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三条 工作津贴

常年在我区工作,并按规定在泉港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高层次人才,予以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

(一)第一层次人才7500元/月·人。

(二)第二层次人才4500元/月·人。

(三)第三层次人才3000元/月·人。

(四)第四层次人才2000元/月·人。

(五)第五层次人才1000元/月·人。

(六)第六层次人才500元/月·人。

(七)第七层次人才300元/月·人。

第四条 生活补助

短期来我区工作,全年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到30天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当年度予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第一层次人才每年7500元。

(二)第二层次人才每年5000元。

(三)第三层次人才每年4000元。

(四)第四层次人才每年3000元。

(五)第五层次人才每年2000元。

(六)第六层次人才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引才补助

(一)经我区申报并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根据国家、省、市补助额度分别按照1:0.51:0.251:0.25的比例予以配套经费补助。各项补助经费分3年发放,认定后当年发放40%,第二、第三年经考核合格后再分别发放30%

(二)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补助资金,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予以专项经费补助。

第六条 引进待遇

认定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予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建立高层次人才编制周转池制度,实行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管理,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愿意到我区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考核合格,直接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进到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且单位编制、职数已满的,允许先引进再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抵消。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原工作单位有担任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安排相应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和职数限制。对已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

(三)对辞职、离职到我区工作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原单位表现良好、手续完整的,由本人及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核准确认后予以重新建立人事档案。辞职、离职前和重新建档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薪酬,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鼓励用人单位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七条 创业扶持

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自带技术、项目、资金在我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为所在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拥有不低于企业30%股权的,经科技部门评审认定后,遴选出ABC三类推荐项目。

A类推荐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位于国际前沿、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以上,具有广阔的市场开发前景并能大幅拉升我区产业科技水平的项目。

B类推荐项目:与我区优先发展产业结合紧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项目。

C类推荐项目:符合我区优先发展产业导向,能阶段性引领我区优先发展产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予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应配套创业启动资金,其中:A类项目50万元,B类项目30万元,C类项目20万元。

(二)优先予以安排用地指标,并按当年度最新地价优惠办法予以优惠。

(三)予以为期三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其中:A类项目应不少于200平方米,补贴4000/月;B类项目应不少于150平方米,补贴3000/月;C类项目应不少于100平方米,补贴2000/月。

(四)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标准返还给企业,用于科研项目或扩大再生产。

(五)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创新研发平台和院士(专家、博士后)工作站,及时兑现补助经费。

(六)企业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优先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经评审确认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其创业项目优惠政策按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泉政文〔201753号)执行。

第八条 安居补助

高层次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以下一种安居保障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一)在泉州中心城区和泉港区域内无私有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选择领取购房补助在泉州自行购买商品住房:按第一至第七层次分别予以8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购房补助分3年发放,购房当年发放补助总额的50%,其余两年各发放补助总额的25%。其中: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购房补助发放办法按《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规定》(泉政办〔2017153 号)执行,具体由区人社局、区住建局负责实施。

(二)在泉港区域内无私有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选择承租泉港人才公寓: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承租人才公寓免付租金;第四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按泉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第五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按泉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在泉港区域内无私有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选择领取租房补贴在泉港自行承租市场住房: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的面积上限标准分别为150平方米、13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90平方米,补贴金额按各层次人才补贴面积标准乘以泉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2倍计算,具体按《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规定》(泉政办〔2017153 号)执行。住房实际租金如少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

(四)高层次人才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本地区居民同等待遇。

第九条 进修培训

(一)高层次人才可参加由区委、区政府及区直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研讨会、研修班、报告会、论坛沙龙等学习交流活动。

(二)常年在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获邀参加代表本学科领域较高水平的国际性专业学术会议,或由国家级学术机构面向全国召开的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参加国际性专业学术会议,作口头学术报告的资助10000元;论文被收录的资助5000元。

2)参加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作口头学术报告的资助5000元;论文被收录的资助3000元。

3)参加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作口头学术报告的资助3000元;论文被收录的资助1000元。

(三)常年在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独立出版或以第一撰写人出版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学术著作的,按项目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25%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10000元。

(四)常年在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同篇论文只资助一次:

1)在《Nature》、《Science》、《Cell》、《Econometrica》、《American Economic Review》等国际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资助6000元。

2)在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收录的相关研究领域期刊或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资助2000元。

3)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来源期刊或中国科学引文核心库(CSCD)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资助1000元。

(五)高层次人才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每年可申请一次资助,申请出版学术著作、发表学术论文资助的次数不限。

第十条医疗保健

(一)高层次人才到我区医疗保健定点医院开设的保健(专科)门诊就诊,享受快捷优质医疗保健服务。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到我区二甲及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享受特需病房服务和优质医疗团队服务。

(二)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每年可享受免费健康体检1次。

(三)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医疗档案,在区内二甲及以上医院开通就医预约通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预约诊疗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疗养休假

高层次人才享受疗养休假待遇。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

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为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户籍迁入

(一)高层次人才落户泉港,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可凭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高层次人才证书、户口簿、身份证,直接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三)对尚无挂靠落户对象的,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单位所在镇(街道)统筹安排挂靠落户到合适的集体户。

(四)已注销户口的华侨人才,可凭户口注销证明、中国护照、华侨来泉定居证、高层次人才证书,办理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落户手续,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第十四条 子女入学

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其子女可按人才个人意愿选择在区内的优质公办学校就读;第四、第五层次人才子女,可由教育局安排到区内优质公办学校就读;第六、第七层次人才以及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其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配偶和子女就业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符合招工、录(聘)用条件的,其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其中,配偶属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考核聘用到我区专业对口、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工作(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二)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参加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视为符合泉港区户籍条件要求。

第十六条 职称评聘

(一)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职称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实行专项管理。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申报评审(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于海外引进人才(包括留学回国人员),海外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学术或技术水平,直接申报评审(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出入境便利

(一)开设外籍人才停居留特别通道,为外籍人才办理签证等业务提供绿色通道

(二)建立外籍人才服务专员制度,设立外语志愿者服务平台,为外籍人才提供专项服务。

第十八条 贡献奖励

认定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其个人所得税奖励按照《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委人才〔20179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法律服务

甄选确定若干律师事务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专业律师服务团队,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咨询、法律文书审查、诉讼代理、仲裁活动等相应的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

成立高层次人才联谊会,设立和发放高层次人才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金融服务、生活服务、休闲服务、创业服务,参加各类人才联谊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选表彰

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级人才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二条 政治待遇

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以持有《泉港区高层次人才证》为依据。

常年在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区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在我区每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高层次人才。

省级及以上公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派驻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泉港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非遗传承人等对象,在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时,不受在我区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条件限制。所在单位在泉港注册经营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区连续缴交的对象,在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时,不受在我区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条件限制。

第二十四条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期满可再次申报认定。任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提高认定层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认定相应层次人才,认定通过后,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津贴期限为6年(其中:第一至第二层次人才不受此限制),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鼓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配套补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外,其他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第一至第五层次引进人才,予以享受所有人才政策待遇;第一至第五层次非引进人才、第六至第七层次人才,予以享受除工作津贴之外的人才政策待遇。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人才工作经费1000万元以上,并随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落实双创泉港人才发展战略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区委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的综合协调。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为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提供一站式服务。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的办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供相关单位对照核查。高层次人才未能履行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及时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查核。经查核属实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可叠加享受各级人才资金补助政策。同级资金补助实行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并追回其享受的物质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3)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处分的;

4)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5)对在项目申请、评审、检查、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优秀和紧缺专业人才的若干意见》(泉港政综〔2016148号)不再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人才办和区人社局承担。

 

 

 

 

 

 

 

附件4

泉港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审核分工表

序号

审核部门

审核类别

1

 

第一至第五层次:经泉州市人社局核准并公布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

第六层次:除医疗卫生机构外,其他属于引进人才且符合认定年度《泉港区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第六层次: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的管理类人员或技术类人员,需从事职业资格所在专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且用人单位连续两年支付年薪水平高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准入类职业资格须进行执业注册。

序号

审核部门

                       审核类别

2

文体新局

 

第六层次: 直接培养出获得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亚锦赛、全国锦标赛亚军或季军的主教练员;经国家、福建省确认由泉港区输送并代表国家或福建省参赛,获得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亚锦赛或全国锦标赛个人项目亚军或季军的现役运动员。

第六层次:近五年直接培养出获得福建省运会(青少年部)冠军的主教练员;获得近两届列入福建省运会项目的个人项目亚军或季军的现役运动员。

 

 

序号

审核部门

审核类别

3

  

 

 

第六层次:近5年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的负责人(排名前五)且项目已结题验收;我省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五)且标准已正式发布。

 

4

    第七层次:除医疗卫生机构外,其他属于引进人才且符合认定年度泉港区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985工程”、“211工程”、 “双一流”高校(学科)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5

 

第六层次: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属于引进人才且符合认定年度《泉港区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第七层次: 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属于引进人才且符合认定年度《泉港区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985工程”、“211工程”、 “双一流”高校(学科)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6

 

人社局地税局共同审核

 

第七层次:泉港区年纳税额200万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优秀技术骨干且年薪合计应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

7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1.其他未列入人才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人才贡献情况提出且与本标准其他人才层次相当的,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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