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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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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政办〔2017〕14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5号)、《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泉委发〔2016〕18号)精神,推动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建立科技服务产业的长效机制,经市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为目标,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科技人才为支撑,聚集各级各类科技、人才、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引导科技人员下基层、下企业、下车间、下生产一线,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实现培养一批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一批市场经济主体、转化推广一批科技成果、扶持一批特色优势产业、带领一方创业致富的“五个一”目标,逐步完善我市科技特派员制度和服务体系,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特色鲜明的全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新局面。

二、创新选派机制,拓展产业范围

(一)拓展选派渠道。科技特派员选认不限地域、不限来源、不限服务领域,按照供需精准对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企业、基层开展创业服务。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科技特派员选派人选。科技特派员原则上需要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科技成果、科技服务经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二)改进认定方式。建设科技特派员人才库,建立科技特派员登记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法人及个人,登录“国家科技特派员网”进行登记。对深入企业、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公益服务,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和星创天地,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个人和团队,经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选拔推荐,报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认定为市级科技特派员。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合作组织发挥整体优势,组成团体科技特派员,以科技人员联合体或法人科技特派员的形式参与科技服务与创业。科技特派员或团队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任期至少一年,可连选连任。县(市、区)可参照此做法,选派认定县级科技特派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培育创业链条。拓展科技特派员服务范围,鼓励科技特派员根据我市企业创新需求、新农村建设、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开展科技成果及关键配套技术集成、产业化示范和推广服务,解决区域支柱产业升级与产业链延伸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引导科技特派员围绕我市优势特色和主导产业建立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开展创业和服务,创办各类利益共同体,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

(四)突出精准服务。坚持需求导向,创新服务理念,组织科技特派员瞄准企业创新、产业发展等实际需求,量身打造、分类施策、精准服务。在建立产学研联合体、引进创新团队、建设研发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开展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精准对接企业、基层的需求,提供精准帮扶、指导和服务,推动解决服务企业科技创新 “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建设,扶持培育一批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型专业合作社、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等服务平台,通过科技引导、示范、带动,提升科技特派员的精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

三、实行分类扶持,规范项目管理

(一)设立专项经费。从2018年开始,市政府每年从科技创新专项中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专项经费,扶持科技特派员示范项目、服务平台建设,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果(专利)转化、业务培训予以补助。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管理方式,具体资金管理规定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市级科技特派员若被认定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可叠加享受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已获省级补助的项目,市级不再重复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切实保障县级科技特派员所需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实行分类扶持。一是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根据科技特派员(团队)的工作业绩,每人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团队在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弥补派出单位公用经费支出等,其中:自然人科技特派员补助1万元、法人科技特派员团队补助5万元。工作经费拨付给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二是科技特派员项目后补助。对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及专利成果转化的项目,以及建设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取得成效择优遴选,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三是科技特派员公共服务平台补助。对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中心、科技特派员信息服务平台、科技特派员创办的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经绩效评估,按取得的成效给予20~25万元奖励。四是对影响和成效特别重大的科技特派员项目和平台建设项目,可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规范项目管理。科技特派员项目、平台纳入市科技计划体系。根据市科技局关于申报科技特派员项目和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通知,经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管理。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发改、经信、教育、财政、人社、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泉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安排部署年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联络协调督促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辖区科技特派员工作。派出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支持,落实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要定期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开展考察评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在各级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推荐,对考察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予以调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落实政策支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和国家、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精神,鼓励科技特派员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企业,取得合法收益。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进创投、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科技特派员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完善政策保障。对到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内保留科技特派员人事关系、职务等,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从优,由原单位发放,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作为其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并优先推荐。对离岗开展科技创业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加强创业培训。以泉州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为抓手,发挥国家级平台效应,结合各县(市、区)产业特色,依托职业教育、科技培训机构、农业服务等相关实体,组建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机构,每年开展50期以上培训咨询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五)开展供需调查。建设科技特派员综合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科技特派员人才资源情况摸底和企业需求调查。在全市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开展科技特派员人才资源调查,摸清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能力情况,建立科技特派员服务、创业成果数据库,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成果展示交流,提供技术供需信息。开展科技特派员需求调查,向社会征集企业、农村基层技术需求,建立需求数据库。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依托泉州科技云服务平台、农村科技信息网等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的需求和专家的科技成果,促成科技人员和需求服务对象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

(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科技特派员的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定期召开科技特派员工作交流汇报会,积极宣传推广科技特派员的成功经验,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科技特派员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泉州晚报社、泉州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0〕111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原文载:http://www.qzkj.net/xxgk/tzgg/201711/t20171107_5688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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