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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科技项目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7-04浏览:89设置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丰泽区、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泉州市科技项目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30日



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暂行办法》(闽科监〔2020〕2号)和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坚持“依法监管、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科技领域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检查随意性和不到位等问题,为科研创新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理监管。严格执行有关科技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保障监管主体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提升监管效能,减轻监管主体负担,优化社会治理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公开、随机抽查过程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公开,保障监管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我局的监管职能,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监督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

  1.抽查对象

  确定到期未验收项目、立项满1年的在研项目、上年度验收结题项目等3类项目为抽查对象。

  (1)到期未验收项目。重点检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开发、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成果提供等内容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2)立项满1年的在研项目。比对项目任务书和项目申请书,核查任务书是否明显修改申请书内容或明显降低申请书提出的技术指标和科研任务;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的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

  (3)上年度验收结题项目。项目验收时间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验收程序和组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验收材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与项目不相关的成果冲抵交差;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验收结论是否客观;项目验收结果的运用是否按规定执行。

  2.抽查结论

  制定抽查结论判定标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结论。

  (1)到期未验收项目

  ①合格:已完成项目任务,且经费使用为基本合理,并提交验收。

  ②基本合格:一是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且经费使用为基本合理。二是已完成项目任务,经费使用为基本合理,暂未提交验收。

  ③不合格:项目任务未完成或经费使用不合理。

  (2)立项满1年的在研项目

  ①合格:一是比对任务书没有明显修改申请书内容或明显降低申请书提出的技术指标和科研任务的情况。二是按照项目任务约定的进度开展科研活动,项目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②基本合格:一是比对任务没有明显修改申请书内容或明显降低申请书提出的技术指标和科研任务的情况。二是基本上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进度开展科研活动,项目资金的使用基本符合相关规定。

  ③不合格:一是比对任务书存在没有正当理由明显修改申请书内容或明显降低申请书提出的技术指标和科研任务的情况。二是没有按照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开展相关科研活动。

  (3)上年度验收结题项目

  ①合格:项目验收时间、程序、组织工作和资金的使用、管理符合相关管理规定;项目验收材料完整,没有存在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与项目不相关的成果冲抵交差情况;项目验收结论客观;项目验收结果的运用按规定执行。

  ②基本合格:项目验收时间、程序、组织工作和资金的使用、管理符合相关管理规定;项目验收结论客观;项目验收材料基本上完整,没有存在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与项目不相关的成果冲抵交差情况;项目验收结果的运用基本上按规定执行。

  ③不合格:项目验收时间、程序、组织工作和项目验收材料、资金的使用、管理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项目验收结论不客观;项目验收材料不完整,存在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与项目不相关的成果冲抵交差情况;项目验收结果的运用没有按规定执行。

  (二)确定随机抽查检查组人员组成

  1.检查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负责带队现场检查,并召集检查组人员作出抽查结论。

  2.检查人员从局办公室、综合科、党委会和直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随机抽取,负责具体检查工作。

  3.工作人员从项目管理业务科室人员随机抽取,协助检查组事务。

  4.专家按项目涉及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提供专业指导,负责起草随机抽查情况表。

  (三)规范随机抽查流程和操作要求

  1.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更新调整。

  2.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两个名录库,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操作规范。开展“双随机”抽查前,通过EXCEL随机函数等方式,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3.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2次,监督检查对象在一年内不重复抽查。

  4.明确双随机操作规程。每年结合“两库一清单”和科技工作实际,由局综合科按照本《方案》制定详细的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并通过EXCEL随机函数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及指导专家。被抽取的检查人员、检查对象、专家原则上不能变更,如需要变更,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报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备案后变更。双随机检查过程应依法依规进行,随机抽查不专门布置,不事先通知,直奔项目,直插现场,确保掌握第一手资料和项目客观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抽查情况表,相关人员签字,并做好相应书面记录,留档备查(档案中应包括基础信息、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书等内容),做到全过程留痕,全过程邀请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

  5.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鼓励和支持与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联合实施“双随机”抽查,对同一监督检查对象有涉及多个跨部门检查事项,可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督检查效能,降低检查对象成本。

  6.加强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建立健全“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按照“谁抽查、谁通报”的原则,在市科技信息网、市科技局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和整改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由局综合科汇总各检查组抽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公示,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纳入局重点工作督查事项,相关项目主管业务科室负责跟踪落实和报送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对外公布。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达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的效果。积极推进随机抽查结果与全市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将不配合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泉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停止其申报项目和享受科技奖补政策,让失信对象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7.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在“双随机抽查”过程中,被抽查单位提出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应在抽查结束后1周内,就不合理环节出具书面说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检查组应作出书面答复,正面解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责任判定,如存在违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涉及的人员和专家进行严肃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双随机”抽查工作和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全局督查事项予以推进落实。

  (二)强化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若未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相关科室和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随机抽查工作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本工作方案印发之后,不再执行《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科〔2018〕252号)文件。

  附件:1.泉州市科学技术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泉州市双随机抽查情况表(到期未验收项目)

  3.泉州市双随机抽查情况表(在研项目)

  4.泉州市双随机抽查情况表(已验收结题项目)


附件1-4.doc.doc


(原文网址:http://kj.quanzhou.gov.cn/xxgk/tzgg/202307/t20230703_29000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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