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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 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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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

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成效,现将修订的《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0日

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

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具有一定技术优势或积累、能推动科研院所加快形成优势研究领域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较大突破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三)有利于科技创新团队和青年创新人才培养,推动协同创新的科研项目;

(四)支撑和服务于科研院所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重在持续。以稳定科研院所基本研发方向、稳定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稳定经费支持方式,支持科研院所持续开展优势领域基本科研活动和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自主选题,规范管理。科研院所依托已有的科研资源和优势,围绕自身职能定位和基本研发方向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并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专项项目选题和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公开、透明管理。

(三)定期评估,滚动调整。规范并加强对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使用的绩效评估,根据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定期动态调整专项经费分配,实行有差别的经费支持。

(四)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基本科研专项资金应当纳入科研院所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行项目台账管理,专款专用,提升绩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专项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管理,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科研院所具体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确定基本科研专项资金年度经费及分配方案,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研发活动和创新平台建设;

(二)审核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项目,下达基本科研专项资金和项目计划;

(三)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基本科研专项的实施进行绩效评估;

(四)组织编制省属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发展年度报告,汇总推介基本科研专项科研成果;

(五)指导并督促科研院所加强科研管理制度建设,监督基本科研专项项目实施及经费合理使用。

第六条 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科研院所开展自主选题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

(二)审核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相关的科研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规划;

(三)监督、检查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科研院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组织编制科研院所科研发展五年规划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五年规划,并经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

(二)负责基本科研专项的项目遴选和经费使用,做好基本科研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验收结题工作;

(三)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对基本科研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专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和资金的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

(五)建立基本科研专项网络展示平台,网上及时展示基本科研专项组织实施情况、获取的科研成果和成果转化应用情况。

第八条 科研院所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术(科技)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权用省省(一)审议确立科研院所优势研究开发方向和创新平台建设重点;

联导)确定基本科研专项年度经费及分配方案,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科(二)审议科研院所科研发展五年规划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五年规划;

(三)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

学术(科技)委员会应由五人以上的科技、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出现涉及自己承担或参与项目,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议的情形,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专项设优势领域重点项目、一般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后补助等三类项目。

第十条 优势领域重点项目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开展其优势和特色方向的研究与开发。科研院所根据《科研发展五年规划》,凝炼若干个优势领域重点项目,着力推动科研院所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研发领域或优势的技术积累。

优势领域研发项目由科技创新团队承担,团队负责人为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方向带头人,团队成员组成结构合理,具有若干名研究骨干。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外聘中高级职称以上科研人员参与优势领域重点项目研究或与高校或企业开展协作研究。

第十一条 一般科研项目重点支持科研院所根据《科研发展五年规划》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青年人才培养。鼓励青年科研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后补助项目资助科研院所开展基本科研活动而获得的科技成果,资助经费用于支持项目持续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或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五年规划》提出需要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

补助的科研成果主要包括:

(一)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包括国家、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二)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主持制(修)订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

(三)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四)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或省级以上审(认)定品种、或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五)获得农药登记证、兽药证书或新药证书、临床研究批件、药品注册批件、三类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从基本科研专项经费总额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资助科研成果后补助项目。补助成果类别和标准根据科研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已获得科研成果后补助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后补助项目。

 

第四章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应根据省科技厅年度计划指南要求和财政厅确定的经费预算额度内,合理安排并组织申报基本科研专项三类项目。其中优势领域重点项目应占年度经费额度50%以上。基本科研专项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人每次限申请一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基本科研专项项目及资助额度,应经科研院所学术(科技)委员会集体审议推荐,并在科研院所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学术(科技)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基本科研专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报科研院所法定代表人审核。根据法定代表人的审核意见,科研院所填写年度基本科研专项项目汇总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后,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审查。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项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科研院所《科研发展五年规划》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五年规划》的,科研院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逾期或二次审查不合格的,取消该项目,并不再递补,相应减少专项经费。审核立项工作原则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份前完成。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专项项目预算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科研院所应在计划下达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并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备案。任务书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实行绩效评估制度。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每三年对科研院所使用基本科研专项资金从事科研活动成效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科研院所科研绩效、成果转化、带动效应和管理水平等内容。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使用绩效评估结果,调整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经费预算额度。对于技术研发活跃、创新绩效明显、人才持续培养、项目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对于技术研发水平停滞不前、基本科研专项成果产出率低的科研院所,相应削减专项经费额度。

第二十条基本科研专项使用绩效评估引入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执行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专项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科研院所负责审查基本科研专项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或委托学术(科技)委员会进行项目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监理,并汇总形成院所基本科研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科研院所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基本科研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具体格式与要求另文印发)。

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是基本科研专项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专项项目承担人应按任务书及时完成项目任务,并向科研院所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财务决算,由科研院所组织验收。

科研院所应当在基本科研专项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将项目验收材料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可以申请中止或撤销,由科研院所组织学术(科技)委员会审定,由科研院所送主管部门核准签章,报省科技厅备案。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剩余项目经费上缴省财政,用于安排其他基本科研专项项目。

第二十四条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造成验收不通过、中止或撤销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基本科研专项项目,但项目负责人能证明已经尽了勤勉之责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院所应根据两个《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基本科研专项项目与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科研院所学术(科技)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网址:http://kjt.fujian.gov.cn/xxgk/ghjh/xmgl/201509/t20150902_6062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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