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地方发展能力提升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8-15浏览:1511设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提升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积极服务地方发展,为我市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重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加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力度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建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高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按照我市扶持科研平台有关政策给予补助。高校、科研机构应制定扶持平台建设发展的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平台的投入,为平台建设运行提供有效保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教育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二、完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对高校、科研机构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由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简化高校、科研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用地、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对高校、科研机构申请政府投资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并联审批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三、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共享机制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将其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等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把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纳入科技创新考核和绩效评估范围,对经省科技厅绩效评价为良好等级以上的科研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市科技局给予运行费用奖励补助。运行奖励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施运行、人员培训、工作经费和相关人员奖励。人员奖励经费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探索推广创新券,对人才使用仪器设备、购买科技服务、进行创业孵化等定向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四、完善高校、科研机构科研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

  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6166号),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市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赋予高校、科研机构在预算编制、调整及资金使用更大自主权,加大对科研人员绩效奖励力度。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经信委、审计局,泉州海关,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五、推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泉转移转化

  下放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健全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设立负责技术转移转化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积极承接我市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探索建立与高校、科研机构服务企业和基层单位绩效挂钩的科研经费拨款、项目支持和奖励制度。鼓励各县(市、区)、各园区(基地)联合高校、科研机构设立政产学研工作站,引导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高校、科研机构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审计局、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六、完善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

  推进高校、科研机构薪酬结构改革,推动形成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高校、科研机构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收入分配比例。其中,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具体比例额度及分配方式由高校、科研机构与科研团队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进行分类管理。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技人员的长期激励作用,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允许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地兼职兼薪。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七、加强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全面落实《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加大对高校、科研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支持力度。对高校、科研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确认的层次给予10万~20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100万~3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追加支持,在资金扶持方面上不封顶。

探索设立高校、科研机构首席研究员制度和专职科研岗位。对聘用的首席研究员按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标准给予相应科研和生活津贴。允许高校、科研机构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科研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鼓励高校利用科研经费建立一支以预聘制教师、访问学者、博士后为主体,服务于我市产业技术创新的专职科研队伍。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教育局、编办,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八、促进高校师生、科研机构人员创新创业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高校、科研机构新建的孵化器,以及创业基地、创客中心、创客天地、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大本营、星创空间等众创空间和网络众创平台,符合条件的,按照省、市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政策文件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高校和地方共建创新创业园,对符合条件的校地共建科技创新创业园给予支持。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在岗离岗创业。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对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创业团队及其创办的科技企业,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园区和基地应优先引进入驻,对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市科技局择优给予项目资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九、强化对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支持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实施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共建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市、县财政科技项目面向所有在泉高校、科研机构开放申报,县级财政科技项目应打破现有管理体制,允许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承担与本区域企事业单位联合实施的县(市、区)科技计划项目。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发改委、经信委,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十、强化管理和服务

  高校、科研机构要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高校、科研机构落实省、市政策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市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

(原文网址:http://www.qzkj.net/xxgk/kjzc/kjcxzc/201704/t20170401_4336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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