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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出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及政策支持规定(2022版)

时间:2022-09-13浏览:5446设置

为对接落实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衔接完善层次分明、简便易行的人才评价和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服务支撑引领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文件要求,适应我区“十四五”发展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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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泉港就业创业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泉港缴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每年在泉港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人才,均可对照《泉港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2年版)》(详见附件)申请认定高层次人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福建省党政类引进生等不列入此适用范围。

(二)泉港区高层次人才划分为第一至第七层次人才。其中,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应先确认为市级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政策待遇;第六至第七层次人才由区级制定认定标准、落实相应待遇。

(三)泉港区高层次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其中泉州市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自公布入选市级人才当日起即直接确认为区级相应层次人才,不再另行发文。认期内,满足更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内工作单位变动的,应及时报备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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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认定

(一)认定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凭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人才,注重行业认可、社会公认,注重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有利于人才价值实现、有利于创造经济社会效益的良好环境。

(二)采取条件确认制认定的泉港区高层次人才,须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1年版)》《泉港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2年版)》规定条款之一。

(三)认定工作原则上采用网审核作业,用人单位通过网络申报后,经分级审核、社会公示、核查征信无异议后研究核准,并予以发证。

(四)通过自主认定制、赛事评审制等方式,评价认定高层次人才的,按主管部门出台的专项文件细则操作。

(五)根据《关于全面推动泉港教育高质量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港委〔2021〕106号)文件精神,新引进的“双一流”高校研究生学历教师,可认定为第六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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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流程

(一)申报。由用人单位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http://www.qzrc.gov.cn)进行政策认定,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

对情况特殊确无用人单位的人才,由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通过“区人才中心代办”账号进行申报。

(二)初审。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申报材料。

(三)审核。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并联审核人才是否符合相应认定标准。

(四)复核。第一至第三层次及引进人才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材料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人才认定进行复核;第四至七第层次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材料和市直(区直)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人才认定进行复核。

(五)公示、核查征信。经市、区人社部门复核符合认定条件的第一至五层次人选,在“泉州人才港湾网”进行公示,第六至七层次人选在“泉港就业”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由相关部门核实是否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及不宜纳入高层次人才的对象。

(六)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第一至五层次人选,由市人社部门研究后并予以核准,第六至七层次人选由区人社部门研究后并予以核准。

(七)发证。市人社局负责制作、发放“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证”;区人社局负责制作、发放“泉港区高层次人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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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

(一)高层次人才认定后,即可在认期内享受工作津贴、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个税奖励等一揽子政策待遇。其中工作津贴(生活补助)、引才补助、购房补贴标准按照《泉港区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泉港委〔2018〕54 号)文件执行。认期内晋级的,区级工作津贴按实际月份予以计发;申请重新认定并入选的,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按新认定层次转续执行。

(二)我区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不含引进类及公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质量检测机构),予以享受除工作津贴之外的支持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第一至五层次),住房问题具体按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规定》(泉政办〔2017〕153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1.购房补助。经确认为泉港区高层次人才(第六至七层次),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泉港区内无住房、未享受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可选择领取购房补助在泉港自行购买商品住房。购房补助分2次发放,补助申请审核通过后的第一年、第三年分别发放50%。

2.人才公寓。选择在泉港承租人才公寓的,在服务期限内,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免付租金;第四至第五层次人才按泉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第六至第七层次人才及其他紧缺急需优秀人才按泉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根据人才公寓数量及供求情况,优先安排较高层次人才,具体按照《泉港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第六至第七层次人才及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其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城区公办学校(含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就读。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市级当年度发布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有关规定》文件办理。

(五)我区高层次人才每年可享受免费健康体检1次。

(六)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奖励如同时符合《泉港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规定》要求,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七)我区高层次人才可免门票进入我区公共旅游景点;可预约4人(含本人)免费观看区属宣传系统组织的公益性文艺演出;可免费乘坐区内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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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

(一)泉港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政策支持工作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区委人才办牵头协调、推动落实,区直有关部门及责任单位具体执行、制定实施方案并兑现政策,同时将住房(安居)保障补助资金纳入我区惠企直达资金范畴。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所设的资格条件,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产业人才认定标准,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纳入认定体系,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二)区级第六至七层次人才标准统筹纳入市级第六、七层次人才。泉州市其他县(市、区)认定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工作关系转入我区且经系统报备后,可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三)省级及以上公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质量检测机构派驻在我区分支机构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泉港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等对象,在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时,不受在我区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条件限制。对确属常年在泉港工作,但又未在我区缴纳社保个税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如非遗传承人、农村实用人才等,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核实确认。

所在单位在泉港注册经营且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属于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区连续缴交的对象,在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时,不受在我区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条件限制。在站博士后工作津贴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若未能履行协议提前流出泉港的,由所在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报备,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核实后自动终止其相关待遇。未报备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五)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终止相应待遇,并追回支持资金: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等,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

2.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3.认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4.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滞留不归的;

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或涉黑涉恶当事人的;

6.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其中,属第一种情形的,取消申报人今后参评各级人才计划(工程、项目)的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3年内不得享受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的项目支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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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一)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动态调整。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8月19日)起施行。之前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施行之前认定的泉州市、泉港区高层次人才尚在有效期内的,执行原有政策规定。


附件:泉港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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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港区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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