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修订了《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