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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9-01-08浏览:1184设置

省有关单位 

    《福建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81225





福建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推进“信用福建”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信用福建”的总体要求,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主要目标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信用福建”和创新型省份奠定坚实基础,为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一)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牵头负责本省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各地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宣传、教育、卫健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注重将诚信监管关口前移,推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学术成长轨迹和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跟踪评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民政厅、科协、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学会等社会团体自律、教育和监督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责任单位:省科协、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规范科研诚信行为准则。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一)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针对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特点和不同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状况,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基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发改委、工信厅、人社厅、科协、省委人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结果运用。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通过查询科研诚信信息或者购买第三方的信用服务,识别、分析、判断其科研诚信状况,开展科研诚信分类管理。要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建设完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对纳入系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科技奖励、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发改委、工信厅、人社厅、省委人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合行动,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落实到位。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针对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教育部门要牵头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形成常态化的查处工作机制。学位授予单位要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科协、教育厅、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科研诚信管理运用。鼓励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科研诚信管理,在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社会组织的诚信档案建设、备案、资质准入等提供基础诚信信息查询和核查服务,提供行业诚信状况监测报告。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基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评价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数据开放、资金支持、服务采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培育面向科研诚信的特色化信用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发改委、工信厅、人社厅、民政厅、科协、省委人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一)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科协、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坚持以国家制定的统一调查处理规则为指引,依法依规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省科技厅、社科联、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科协等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领域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有关配套文件,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细化规定。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科协、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宣传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提升我省学术期刊影响力和话语权。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

宣传、教育、科技、卫健等部门要及时关注和跟踪国家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教育厅、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科研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惩戒、修复和退出标准和程序,完善科研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在相关科研主体或科研活动区域开展科研诚信状况评价工作,并在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加强科研诚信评价结果运用,对诚信主体给予优惠政策倾斜、提供便利措施。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探索科研人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鼓励和支持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其科研诚信。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科协、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科研诚信教育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科研价值观,潜心科研、淡泊名利。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诚信教育,将诚信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具体化,将诚信教育的具体目标细化到教师和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将科学道德和诚信课程纳入教师的岗前培训和学生的必修课程,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指导教师要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科协、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一)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本省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和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必要时由省科技厅、省社科院会同教育厅、卫健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科协、公安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立即调查处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开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科协、民政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联合惩戒。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信用网站等,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发改委、工信厅、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金融局、税务局、科协、省委人才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一)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动对接国家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逐步建立和完善其科研诚信档案。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相关科研责任主体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依法记录自身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科研诚信信息,或者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所属科研人员和会员等的科研诚信信息。鼓励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提供自身科研诚信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发改委、民政厅、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发改委、科协、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落实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责任分工。各相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省科技厅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责任单位:本方案各责任分工单位

(二)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强化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及时掌握各类科技活动的规律和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状况,提高各地、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各有关部门


(原文网址:http://kjt.fujian.gov.cn/xxgk/tzgg/201901/t20190103_47327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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